一、因公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门卫登记,发给《汽车出入证》后,凭证入校,出校时交还《汽车出入证》并接受检查。
二、车辆在校内行驶不得鸣笛,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各种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位置,不得堵塞交通。
三、不得在校内学习开车或试刹车,禁止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
四、往校外运送物品必须持有学校有关部门开具的“物品出门证明”。否则,门卫有权扣留其物品,且车辆不准出校。
五、非本校车辆禁止在校内过夜,特殊情况要报请“校园管理处”批准,在指定地点停放。
六、入校车辆安全由车主自己负责。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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