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校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安全,杜绝各种案事件和恶性事故的发生,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党政一把手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根据重点要害单位(部位)工作的特点、性质和有关要求,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的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和擅离岗位。
第五条 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单位主要领导要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技防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七条 重点要害单位(部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制订处置抢险事故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 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要科学用火、用电,熟练掌握报警、灭火和自救逃生的常识与技能,认真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
第九条 重点要害单位(部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条 重点要害单位(部位)按有关规定安装的技术防范设施,未经保卫部门允许不得私自挪动或拆卸。
第十一条 重点要害单位(部位)要严把进入关,主要领导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的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工作人员自觉维护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安全。
第十二条 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部位)安全防范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部位),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部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开封大学保卫处
20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