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保证项目和采购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南省、开封市有关招投标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以招标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基建及修缮工程的供应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家具;花草苗木;教材图书资料;服装、被褥;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所有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网络工程和通讯工程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有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网络与通讯工程、设备安装、改造以及主体工程配套施工建设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房屋和设备等租赁服务;印刷、出版、餐饮、会议、维修等定点服务单位确定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坚持和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 所有应招标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否则,监察室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结算,并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提交、汇总采购计划,尽量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采购计划每一季度提交一次,提交具体时间为12月5日、3月5日、6月5日、9月5日之前。不按期提交计划的,学校不予研究。
第六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七条 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家具和大宗物资等批量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二)工程项目预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预算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主任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工会、监察室、党政办公室、东京大道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基建处、总务处、图书馆、数字化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法制室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论证工作;
(二)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开封大学评标专家库”成员;
(四)讨论研究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五)完成党委会及校长办公会交办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直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领导。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负责编制采购与招标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工作流程;
(二)负责审核招标项目相关资料,受理达到招标限额要求的招标项目立项申请;
(三)负责会同招标项目申请单位协商确定招标方式;
(四)负责组织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负责组织招标;
(六)协助项目申请单位做好合同签定、验收及执行工作;
(七)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负责与市政府采购办加强业务联系;
(九)负责组建并管理开封大学评标专家库;
(十)完成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监察室、财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采购与招标监督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制定采购招标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二)监督参与招标活动人员的职业行为;
(三)监督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招标方式的确定、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制订、投标人的确定、评标过程、中标人的确定等重点环节及招标程序的合法、合理性;
(五)监督招标项目的论证、报批、概预算、合同文件的起草及履行、招标项目的联合验收等情况;
(六)抽取评标专家;
(七)指派监督小组的成员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八)受理招标活动中的举报、投诉,并对违反国家、地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申请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有:
(一)招标项目申请单位
招标项目申请单位为学校申请项目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参见《开封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二)招标项目申请单位的工作职责
1.对招标项目分析论证,填写《开封大学招标项目申请表》,并提交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2.对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要制作概算投资文件;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要编制预算文件;
3.提供招标项目的施工图纸、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招标资料;
4.对需要招标的项目,至少在开标前10天提交全部招标资料;
5.当需要指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服务单位或指定货物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时,要求至少指定3家或3个品牌以上(含3个);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应合法、合理;
7.负责对投标人的技术答疑及其它方面的技术工作;
8.负责投标人的踏勘现场工作;
9.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编制合同文件,并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复杂程度,组织监督小组等人员讨论或者会签合同;
10.负责组织招标监督小组成员和技术人员对招标货物进行考察,并编写考察报告;
11.对于招标项目中对方指定的材料、设备,申请单位负责组织监督小组、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市场考察,共同确认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价格;
12.负责保管招标货物样品;
13.负责按照合同条文履行合同;
1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15.东京大道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做好招标项目资料档案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四章 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批准与承办
第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批准与承办
(一)概算或预算投资在1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货物、服务项目和5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管校领导根据项目分析论证报告签署意见,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由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开封市政府采购要求采购。
(二)概算或预算投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货物、服务项目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主管校领导根据项目分析论证报告签署意见,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论证,经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校长审定,由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开封市政府采购要求集中采购。
(三)概算或预算投资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货物、服务项目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主管校领导根据招标项目分析论证报告签署意见,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论证,由项目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校长审核,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四)概算或预算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主管校领导根据招标项目分析论证报告签署意见,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论证,由项目主管校领导提交党委会审定,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签批,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招标申报
招标项目申请单位填写《开封大学招标项目申请表》,并写出分析报告,依据审批权限批准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方式
采用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其他招标方式。
第二十条 编制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招标信息资料,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招标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布招标公告
对校内招标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 接受投标报名
对校内招标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报名;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报名。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对校内招标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监督小组的有关成员和招标项目申请单位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图纸、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资料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讨论、修改。
第二十五条 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收取投标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踏勘现场
招标项目申请单位负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二十七条 接收投标文件
对校内招标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接收、保管投标文件;对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收、保管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项目申请单位代表、项目使用单位代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对校内招标项目,在评标专家库建立之前,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推荐评标专家;在评标专家库建立之后,监督小组负责抽取评标专家。项目评标结果由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适当聘请校外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连续参加评标不能超过3次。
对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招标监督小组和招标项目申请单位派人在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九条 开标
对校内招标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标;对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
第三十条 评标
评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分析、评价、比较。通过初评、详评,编制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三十一条 定标
依据审批权限,审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公示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对校内招标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公示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对委托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公示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退还投标保证金
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签订合同和收取履约保证金
招标项目申请单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应根据合同向招标项目申请单位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管理,根据以标养标的原则,依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收取的费用及标准:
(一)招标文件费用,100-500元;
(二)投标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项目1000-5000元。工程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收取;
(三)履约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中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工程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收取。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对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转变为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超过部分予以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足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须交纳差额。
第三十八条 以上费用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设置专门账户单独管理,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列支:
(一)招标文件制作、评标报告材料成本费;
(二)项目开标专家聘请费;
(三)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
(四)其它与开标项目相关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开封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学校原有的有关招标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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