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时间:2019-10-11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封市创新型科技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开封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创新团队的认定及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认定的宗旨:以我市优势产业、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为基础,以优秀科技创新人才为核心,培育和支持一批专业技术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创新团队,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资源的当量聚集。
第三条 创新团队认定的范围:优秀科技创新人才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为(牵头)依托单位,在长期合作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创新联盟(团体)。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也可以是多家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的战略联盟。
第四条 创新团队认定的目标:重点支持以院士、国内知名优秀专家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参与我市的科技自主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着重支持、培养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类研究的创新团队,实现到2020年形成由院士、国内知名优秀专家、创新型科技领军人才带领的50个左右的创新型科技团队的目标。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认定及考核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应是我市优先发展的领域、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重点、难点问题。团队科研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七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所在单位有良好的科研环境,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一般以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为依托。
第八条 创新团队应是国家、省、市重点科技项目的主要执行者,所在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九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并拥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符合开封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申请者的条件。
第十条 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总体规模不少于10人(全职全时人员),应以中青年科技人才为主体。创新团队成员须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共同承担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各成员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研究团体。
第四章 申请与推荐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每年申报一次。市科技局根据开封市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总体目标,确定当年认定创新团队的学科领域和数量,申报受理期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创新团队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开封市创新型科技团队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对申报的创新团队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五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的评审机构是创新团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创新团队的创新性贡献、人员结构的合理性、研究方向的前瞻性、研究内容的先进性以及支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认定的程序: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认定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真实;
5、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已获得市科技计划经费支持;
6、项目经费概算不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每个创新团队的申报材料须由两位以上技术专家阅审,并填写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创新团队的主要成员须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确认,报市科技局审定。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认定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公示期,公示期间异议的受理情况与调查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当年创新团队认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认定的创新团队,由市科技局印发文件,予以公布,同时授予开封市创新型科技团队标牌。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开展的科研项目,市科技局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在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创新团队持续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创新团队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相对灵活的内部运行模式,发挥团队成员的聪明才智,增强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与国内外的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积极参加国内外同行的学术研讨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团队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创新团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对创新团队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七条 创新团队承担的科研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创新团队承担国家、省、市项目情况;学科建设、技术升级改造与创新情况;平台建设与支撑条件;论文论著发表、成果鉴定和专利获得情况;科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学术技术交流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方面进行业绩考核,提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意见。同时对资助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创新团队实行动态化管理,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创新团队进行一次业绩考核,对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创新团队,在申报新的科研项目时,将优先推荐和支持;对考核成绩为“不合格”且整改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创新团队,将取消创新型科技团队资格。
第二十九条 创新团队发表、出版与创新型科技团队培养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开封市创新型科技团队”字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