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开封市科技局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对2016年(含)之前批准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2017年(含)之后批准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可提出提前验收申请,并参与评估。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依据
(一)《开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开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汴科文〔2016〕137号);《开封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汴科文〔2017〕195号)。
(二)经批准的《开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三、评估工作安排
(一)自评
实验室依托单位对近三年的工作(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组织开展自评,批准组建期不满三年的,对批准组建当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作开展自评。12月1日前,2016年(含)之前批准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编写《开封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附件2);2017年(含)之后批准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提交提前验收申请,编写《开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附件3)和《开封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二)综合评估
12月18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评估专家组审阅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汇报。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三)现场评估
根据会议评估情况,对进入现场评估环节的实验室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科研成果产出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仪器设备管理运行和共享情况、实验记录等进行现场评估。
(四)评估绩效
评估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综合评估成绩排名靠前的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其考核绩效等级根据综合评估打分和现场评估打分确定;综合评估成绩排名靠后的不再进行现场评估,其考核绩效等级由综合评估打分确定。
四、材料报送
每个重点实验室需提交《开封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佐证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提前验收并参加评估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需提交提前验收申请(一式一份),并将《开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连同《开封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佐证材料各一式两份一并提交。
以上材料及电子版请于11月30日前交至科研规划处。
科研规划处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