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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1年09月17日 10:58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开封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故不能正常入学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在被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学校录取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

新生请假、保留入学资格具体要求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之计分,60分及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可采用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按规定修读完该门课程且成绩及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学生毕业需达到的总学分数,由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按规定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申请重修;补考、重修成绩最高按60分或及格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毕业时可以根据学校规定以创新创业学分冲抵部分课程学分。

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舞弊),不准参加补考,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及其他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定禁止其报考全部或部分国家教育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凡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成绩计为缺考,并不得补考,应当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患病、家庭变故等)确实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经批准的缓考课程,其考核成绩暂时记为缓考,学生必须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正常成绩认定。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缓考后未参加补考的,应当重修或休学。

第二十一条 对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核并通过的;在其他学校修读并已考核及格的;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并已考核及格的,可以提出免考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不再修读该门课程,直接获得学分;但实验课、劳动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其他学校认为不宜免试的课程不得免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残疾或疾病,无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教学内容的,可以申请免修,由学校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教学内容,并以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课成绩。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设置各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学制,普通专业标准学制为2或3年,五年一贯制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2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请假(包括病、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再次休学一学年,但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可以以一学年或者两学年为期,但休学次数不得超过四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四年,其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四年。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该生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经院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不得滞留学校,更不能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学校申请复学,经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证明其达到复学要求,方可复学;也可以要求学生去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二)退役学生持退伍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校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停招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10(含10)学分的,给予警示,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20(含20)学分的,给予警告,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作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25学分的,应予退学;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三)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应予退学;

(五)经医院确诊,患有不适于在校学习的疾病或者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予退学;

(六)超过报到注册期限十个工作日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应予退学;

(七)其他情形,学校认为应予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拟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院(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整理相关材料报学校研究。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五条 经学校研究决定予以退学处理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满一年以上且取得学分在30分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其他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应当立即离校;学生自退学之日起,其所有行为属个人行为,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经学校批准延期毕业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完成学业并通过考核的,可提出颁发毕业证书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的可以颁发毕业证书,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重修,或申请重修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受理其颁发毕业证书申请。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历证书已经一经发放,其内容以及相应的电子注册信息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开封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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