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开封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机制
第一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举报。
第二条 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开封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
第三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如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四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做出调查处理结论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情况。
第六条 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
三、开封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第七条 开封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收到举报材料后,由学风建设审查小组组织调查。
第八条 学风建设审查小组,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第九条 开封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在学风建设审查小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宣布调查结论,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当事人如对开封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开封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将组织学风建设申诉小组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由开封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1个月。
第十三条 开封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认真填写《开封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学校相关部门。
四、开封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标准
依据本机制的调查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第十四条 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项目申报等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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