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维护学术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学术活动的学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 学校倡导科研诚信、鼓励创新。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的程序,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五条 有关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尊重相关协议和约定,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一)遵纪守法。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二)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隐瞒事实,不夸大事实;尊重原始实验数据,全面引用数据(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研究相关的原始实验数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尊重知识产权。引用其他成果,必须如实逐一注明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借鉴或参考其他成果的应明确说明;不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相关学术成果。
(四)规范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与相关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每位作者均必须对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并应事先审阅且同意。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五)客观公正。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六)保守秘密。学术活动应严守保密原则,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等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七)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六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的学术成果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并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造假、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泄密、违背研究伦理、包庇等。
第八条 剽窃是指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使用的行为。
第九条 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作品的内容使用,没有逐一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十条 造假是指在学术活动中伪造或篡改相关信息、数据、图片、资料、文献、注释、证明材料、虚假陈述等,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不当署名是指与成果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作者排序,未经他人同意擅自署名及提供作者虚假信息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一稿多投是指将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给两个及以上期刊,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重复发表是指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或以不同语种重复发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或其中部分内容的行为。
第十四条 泄密是指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第十五条 违背伦理是指学术活动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等违背伦理规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包庇指在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阻挠调查工作,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篡改相关资料,出具伪证等行为。
第十七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或存在多项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六)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的;
(七)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影响,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其他有证据表明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导致违背一般学术规范,情节轻微的,属学术不严谨,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本校相关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校内各部门或单位收到相关举报、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调查通知及移送的相关线索应及时转交学术委员会调查。
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所在院部或相关部门及处室负责人。
第五章 调查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举报材料后组织调查。
第二十五条 审查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审查小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查小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宣布调查结论,并报学校备案。
第六章 申诉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如对审查小组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将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 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1个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