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原则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互通情况的会议。
第二条研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挥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学院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与会人员未达到3/4不得召开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应向总支书记和院长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会议上,对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对需要表决的议题,可采取举手、口头或其他方式表决,半数以上参会人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的议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执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讨论决定。
议事内容
第一条传达、学习、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研究决定需要党政共同商议呈报上级的有关重要请示、报告。
第二条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按照工作权限研究学院内部管理、改革方案、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等重大事项和方案。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专业建设、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事调配、职称评聘、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教学管理、奖惩考核、联合办学;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以及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等。
第四条研究决定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通报党政重要工作和活动情况。
会议程序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为例会制。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成员为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等党政班子成员,必要时根据内容确定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联席会成员应于会前作必要的调研、沟通和协商。党政联席会议议题须提前送办公室汇总,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确定后,列为正式议题。未经会签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需要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程。
第三条会议议题确定后,学院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党政联席会应一事一议。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由办公室负责筹备,学院党政办主任负责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根据党政联席会议需要,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和听取意见,协助和参与领导做好决策。
议事规则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集体领导制度。党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可临机处理,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条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要坚持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又要认真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党政领导成员对自己协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妥善解决或协调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三条对于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或其他重要问题,协管领导或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涉及业务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意见。
会议事项
第一条 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请假。
第二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四条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漏,更不允许将会议上的不同意见对外扩散。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文件、材料,特别是原始记录为机密级材料,要妥善保管,并按文档管理规定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