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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教职工党支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2022-08-08 09:06:58来源:

教职工党支部是所在教学、管理等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教职工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组织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重要责任。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促进教育改革深入发展等方面,都要依靠教职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加强教职工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工作实际,特制订《开封大学教职工党支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一章教职工党支部的设置与支部委员会的建设

第一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成立党支部。教职工党支部要根据党员人数和有利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

教学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单位或部门设置。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二条.党支部委员人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不足7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有7名以上党员的支部可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以3一5人组成为宜;委员人数少的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委员人数较多的还可设副书记和其他委员。

第三条.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党支部正副书记,应报党总支批准(直属党支部书记报校党委批准)。支部书记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的配备要注意年龄梯次和便于开展工作。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能够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和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担任。为便于工作,教学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员中的教研室正副主任、学科骨干担任;机关、后勤单位和部门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担任单位和部门领导职务的党员担任。

第四条.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支部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大会决议。每学期至少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一次,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章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和支部的实际,组织学习活动。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注重学习质量。教育党员努力做到:①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③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在改革和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三会一课”(党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课)以及开封大学党员责任区制度。坚持两周一次的组织生活会和每年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改进支部组织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使组织生活切合实际、富有新意、生动活泼。并做到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检查,提高组织生活效果。

第七条.组织好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和“创先争优”活动。

第八条.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做好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工作,严格按照《开封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开封大学发展党员公示试行办法》履行入党手续,把一贯表现好、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九条.抓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制定本支部的政治学习计划,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学习。调查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党员和群众的思想问题。教育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条.紧密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教学与科研等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要求支部全体党员在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以党员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实际成绩和党支部在本单位发挥作用的实际效果,作为考察支部和党员发挥作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党支部书记要经常教育全体党员和工作人员,努力完成上一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发动党员联系群众,布置党员做群众工作,建立党员责任区,经常了解和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严格按党章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组织关系接转和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