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同时使综合测评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现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开封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并结合外国语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综合测评细则。
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评优奖先的重要依据。在学院综合测评中,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学业为主,全面发展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大原则。
第三条 本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体素质三个方面。学生个人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体育成绩三个方面测评分及附加成绩构成,是考评学生的最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生个人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是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体素质三个方面各以100分为基本分,分别按30%、60%、10%的比例折算,相加之和即为综合测评总成绩。计算公式是:学生个人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30%+智育成绩×60%+体育成绩×10%±附加成绩。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程序及方法
第五条 各班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由四名班委和四名非班委同学共八人组成,其中不得少于两名女生,评议小组选举一人担任小组组长。评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每位学生的奖惩材料,逐一核对并审核每位同学的各项测评材料,最后向本班学生公布综合测评结果并(有更改的更改后)签名确认。
第六条 在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两名党员或预备党员(非班干)、三名团学联干部及三名班干部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学院各班级学生综合测评的审核、修正、公示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凡属同一件事,同一项比赛或同一篇论文等情况,若同时获得多项加分或多项减分的,以最高加分或减分计算,不累计加分或减分。凡参加学术科研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获奖者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发表论文者须提供刊物原件或用稿通知,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若同学需要,也可以上交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在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汇总、公示上学期结果,测评成绩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保存,一份送交学生工作部存档备查,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根据学院档案资料和个人出示的证明进行测评鉴定。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复学的学生参加复学当年的综合测评。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评分标准
(一)思想品德表现测评(德育成绩)(占总成绩的30%)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表现是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思想品德表现的具体分为30分,包含两项:学生评价分及院部评价分。
1、学生评价分占综合测评总成绩的10%,包含5个方面的内容:
(1)政治思想 满分为20分
(2)诚实守信 满分为20分
(3)遵守纪律 满分为20分
(4)文明礼仪 满分为20分
(5)热爱集体 满分为20分
具体分值为:5项分数总和×0.1。
评定方法为:在班级评议小组的领导下,全班同学为班级每名同学分项打分,并计算出每名同学的总分。以某班有N人为例,每名同学有N个总分分值。由综合测评小组计算每名同学的N个总分的平均分(去掉5个最高分和5个最低分)再乘以0.1,即为一名同学的分值。
2、院部评价分占综合测评总成绩的20%,包含班级教室卫生值日、宿舍卫生值日、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卫生值日由各班生活委员负责评测(根据班级平时卫生值日表)上交班级评仪小组结果,宿舍卫生值日由宿舍长负责测评并上交班级评仪小组测评结果,但被学院通报批评宿舍与教室卫生的值日人员,一律核减该值日生测评分5分。卫生得分占10分,其余加减分依照下述规定进行计算。
加分事项: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附加分由辅导员老师评定。校内各类学生干部考核合格后,附加分值如下: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加1分;校团委、校学生会正副部长、院部团总支副书记、院部学生会正副主席加0.8分;各班班长、团支书、院部团总支、学生会正副部长加0.5分;校团委、校学生会、院部团总支、学生会干事、班委其他成员0.3分;寝室长加0.2分。校团委及各院部应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及使用,学期末应向学生干部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老师出具学生干部考核表,辅导员老师据此评定学生干部的附加分。每位同学最多可以选两个身份进行加分。
第十三条 校或学院组织的向贫困地区(向困难同学)捐钱、捐书、捐物活动,每人每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1分。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者加0.2分/次(由辅导员老师认定,需保留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为集体服务等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加分如下: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包括三下乡),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论文)的加0.1分,获得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4分、0.3分、0.2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8分、0.6分、0.5分。
第十六条 参加义务劳动和志愿者活动,每次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对义务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如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活动等实行榜样卷制度)
第十七条 参加学校召开的学生代表座谈会成员,每参加一次活动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且该意见或建议被收集者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
第十八条 1、校“先进班级体”成员每人分别加0.5分;
2、荣获学校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0.2分,寝室长加0.5分;
3、课堂出勤全勤者加0.2分。全勤是指无迟到、早退、旷课和请假(公假除外)。具体以上一学年学院考勤记录为依据。
第十九条 利用网络等媒体宣传和倡导积极、文明、健康、先进的思想和行为,并产生一定影响者,可酌情加0.3至0.5分。
第二十条 参加无偿献血者在同一学期中每次加0.5分,最高加1分。
减分事项:最高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第二十一条 1、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扣减全部德育分;
2、担任学生干部不起干部作用,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的行为,以及在年度考核获不称职者,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者扣0.5至1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者每次扣0.5分;受各级纪律处分者每次扣1分。
第二十三条 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人次扣0.5分。未能完成规定任务者,每人次扣0.5分。
(二)学业科研表现测评(智育成绩)(占总成绩的60%)
智育成绩具体分值为:各科成绩平均分×0.6(不含体育课、选修课,办理正常缓考手续的,按照缓考成绩计算)。另外依据下述规定进行加分或减分。
加分事项: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第二十四条 凡在学术性竞赛活动中获奖者加分如下:
1、参加国家级比赛 (限决赛圈,不含预选赛,不含运动会),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次、2.5分/次、2分/次(设特等奖和优秀奖的,特等奖加5分/次,优秀奖加1分/次);
2、参加省级、跨省地区级比赛 (限决赛圈,含国家级比赛的预选赛,不含运动会),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次、1.5分/次、1分/次(设特等奖和优秀奖的,特等奖加3分/次,优秀奖加0.5分/次);
3、参加市级、跨市地区级、校级比赛 (限决赛圈,含省级比赛的预选赛,不含运动会),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分/次、0.8分/次、0.5分/次(设特等奖和优秀奖的,特等奖加1.5分/次,优秀奖加0.3分/次);
4、参加院部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5分/次、0.3分/次、0.2分/次。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内部刊物、增刊和论文集,以收到刊物为准),加分如下:
1、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省级杂志、期刊、报纸(含官方网络媒体)上发表文章者(明确标示作者单位为开封大学或文章内容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开封大学),每篇加3分。
2、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杂志、期刊、报纸(含官方网络媒体)上发表文章者(明确标示作者单位为开封大学或文章内容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开封大学),每篇加2分。
3、在校报、校团报、学校网站等校内媒体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0.3分(学年累计不超过1分),前述各项均应提供实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凡参加学术科研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凡获奖者,以获奖证书或颁奖通知为准;发表论文者须提供原件,经院部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参与者定义:凡参加活动的同学均属于参与者)
1、获得学校年度科研立项后按时提交作品且经评审得以结项者,其中课题主持人加1分,课题参与者加0.5分,课题组成员不超过5人(参加多个科研项目者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获得院部级的科研立项者,可获0.5分,课题组成员不超过3 人(参加多个科研项目者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七条 参加国家英语六级考试80分(按百分制折合分,下同)及以上者加2.5分,70分—79分者加2分,60分—69分者加1.5分;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80分及以上者加1.5分,70分—79分者加1分,60分—69分者加0.5分。参加PETS考试口语或笔试参照此项规定进行(需提供证书或者正规成绩单)
第二十八条 选修课加分:选修课及格者加分值=学年内选修课平均分×0.05,不及格的选修课科目不计。
减分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有不及格科目者(不含选修课)减0.3分/门。
(三)文体及其他方面表现测评(体育成绩)(占总成绩的10%)
体育成绩=体育考试分数×0.1(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无成绩0分)。每个学生均先计算此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加分或减分。
加分事项:最高累计加分不能超过10分。
第三十条 1、参加国家级运动会者加2分/次,获得单项前6名者加5分/项(与前述“参加国家级运动会者加2分/次”不累计),获得团体前6名者每人加3.5分/项(与前述“参加国家级运动会者加2分/次”不累计)。
2、参加省、市级运动会者加0.5分/次,获得单项前6名者加2分/项(与前述“参加省、市级运动会者加0.5分/次”不累计),获得团体前6名者每人加1.5分/项(与前述“参加省、市级运动会者加0.5分/次”不累计)。
3、参加校级运动会者加0.2分/次,获得单项前3名者加0.5分/项(与前述“参加校级运动会者加0.2分/次”不累计),获得团体前6名者每人加0.3分/项(与前述“参加校级运动会者加0.2分/次”不累计)。
第三十一条 1、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者加2分/次,获得单项前6名者加5分/项(与前述“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者加2分/次”不累计),获得团体前6名者每人加3.5分/项(与前述“国家级文艺演出者加2分/次”不累计);
2、参加电台或电视台演出,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大型文艺活动担任主持,每次加2分;
第三十二条 参加田径、游泳等比赛并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纪录者,每次每项分别加1分、2分、3分。
第三十三条 凡是院级的各种文艺演出及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参与者每人每次加0.5分,决赛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可分别再加1分。比赛分多场进行或属于同系列比赛全都只能加一次的分。(根据学院档案记录加分)
第三十四条 班级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参加者每次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根据班级记录本加分)
减分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凡学校和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未经准假而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第三十六条 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者,每次扣1分。
第三十七条 体育未能达标者扣0.5分,无故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1分。
(四)其他方面加分
第三十八条 凡参加下列素质活动者,累计加分不得高于2分,获得奖励者可再加1分。
1、党校培训加1分;
2、团干培训并结业者,加1分;
3、团日活动参加者,每次加0.5分。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的校级社团活动以及学校各校级社团举办的科技、人文、公关礼仪等知识讲座活动;其它由院部组织的素质教育活动(讲座);每人每次加0.5分,观众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根据学院班级记录本加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取得外国语学院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在校生。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而获得的奖项(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校级“三好学生”、院级“三好学生”等)均不在下一次综合测评的加分范畴。
第四十二条 综合测评所有的加分均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加分项,由学院综合测评小组研究和认定后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加分。
第四十四条 测评完成后,各班汇总得出《开封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表》,由每名同学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封大学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开封大学外国语学院
二○一六年九月
附
外国语学院德育评价学生打分表
姓 名 |
政治思想 |
诚实守信 |
热爱集体 |
遵守纪律 |
文明礼貌 |
总分 |
姓 名 |
政治思想 |
热爱集体 |
遵守纪律 |
文明礼貌 |
总分 |
|
每个项目20分,部分100分。总评成绩为全班平均测评成绩X0.1为最终测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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