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大学生崇尚科学、锐意创新的热情,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学校特设立大学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创新基金管理、发挥好创新基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划拨专项经费,每年100万元。
(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 设立创新基金遵循的原则是“培养能力、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五条 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开封大学所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具体资助范围为:
(一)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创新项目;
(二)技术开发、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应用开发项目;
(三)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调研项目;
(四)其他有价值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 创新基金主要资助本校在校全日制学生,基本条件是:
(一)思想积极进步,品行端正,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进取心;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创新、协作的精神,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三)所在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但个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九条 未完成基金项目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申报项目按照拟形成成果分为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技术开发和科技发明制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四大类。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请者填写《开封大学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简称《申报书》),提交所在学院(部)。
(二)学院(部)按本办法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初评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会同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就业就业处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四)评审结果公示。
(五)学校公布立项项目。
第四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类别分两类,分别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每项资助3000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1000元。
第十三条 基金立项后,拨付经费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由各学院(部)、财务处、科研处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指导老师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主要指测试、分析费、图书资料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调研费等;(2)实验材料费,主要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3)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发明专利的合理费用,经科研处审核后给予报销。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
第十八条 项目进行期间,科研处定期抽查项目进展情况。在研究过程中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者,应当事先征得科研处同意;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撤项并追回项目经费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公或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应事先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负责人因私、提前毕业、退学等原因造成项目中止的,由所在单位追回项目经费。
第五章 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条 创新基金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科研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变更意见,并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方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规定时间向科研处提交《开封大学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研究成果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创新基金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将追究指导老师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的老师担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每个项目指导老师按以下标准核算教学工作量:重点项目30学时,一般项目15学时。多人指导,工作量由第一指导老师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