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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2008-03-08 10:25 开封大学学生处  开封大学学生处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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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学工部 发布时间:2005-2-6 阅读:3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封大学学生团体管理,推动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组织是校团委领导的学生群众性组织,由校团委团体部负责团体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团体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根本宗旨。以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活跃和丰富广大同学的业余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和目的。

第四条 学生团体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各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各团体之间要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二章 团体的成立

第七条 团体由校团委批准成立。

第八条 学生成立团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开展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的视为非法组织。

第九条 团体申请成立的条件:

(一) 请书;

(二) 具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明确的宗旨、目的和任务;

(四) 有明确的活动内容和计划;

(五) 有独立的章程;

(六) 团体筹备组成员名单;

(七) 团体筹备主要负责人所在院团总支的意见;

第十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团体类别;

(四) 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团体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校团委在经过审查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发生变更和更名的,应报校团委批准,并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如要撤销,团体组织者须上报校团委,经批准后注销,团体的活动与学校、团委、学生会统一活动有冲突时,应服从学校活动。

第三章 团体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团体成立后,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指导。管理的具体内容是:

(一)选拔、任用干部。团体干部一般经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校团委审批后方可任职;对于政治性、思想性较强的团体,其主要负责人可由学院团委直接考察任用。

(二)检查团体执行章程情况,开展优秀团体评比活动。

(三)协调团体之间、团体与其他学生组织之间的关系 。

(四)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

(五)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由全体会员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团体负责人应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举办各种活动。团体在半年内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校团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缔。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每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团体会员要求退会,必须向团体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团体予以除名并报校团委备案;对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会员,团体有权直接对其除名。

第十九条 各团体主要干部如因毕业、升学或退出而不再担任其原职务时,必须及时报告校团委,办理事务交接,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条 团体组织或参加跨校性活动以及邀请校外人员来院开展活动,必须事先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团体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在考核基础上,对优秀团体颁发奖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根据团体规模、特点确定自己的领导机构,制定会章、会规,所有会章、会规均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每年九月为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期,各团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团委登记注册。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四条 原有团体在学期初,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学期团体工作总结;

(二)本学期团体工作计划;

(三)本学期团体成员名单;

第四章 团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团体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团体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团体活动应体现本团体宗旨和特色,原则上不批准团体开展与其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组织活动必须向团体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活动申报:

(一)团体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开学后的第二周,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团体成员培训及团体定期内部交流等活动。

(二)校内其他活动必须提前三天申报,所有校外活动必须提前一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申报材料包括:活动名称、规模、时间、地点、联(协)办单位和赞助单位及赞助情况,邀请的领导和来宾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团体申报活动必须提交详细的团体活动计划,批准后有效。

(四)举办大型校内活动及校外活动在提交时,必须附上相应的活动计划或方案。

(五)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举办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的证明。

(六)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团体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被邀请人员或单位相应证明。

第三十条 团体的一切活动应接受校团委团体部的监督和指导。团体部根据团体活动申报,安排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小结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团体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与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学生团体除完成本团体活动外,有义务承担学校和院(部)等有关部门委派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的宣传工作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在校内进行张贴标语、派发传单或悬挂条幅等宣传性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团体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团体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术团体在校内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 团体奖惩

第三十七条 校团委每学年对校内团体进行考评,依据各团体在注册时呈报的工作总结、活动情况等材料,进行优秀团体、优秀团体干部、优秀团体团员的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活动、强制解散等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团体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团体成员有违反本规定及学校其它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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