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科学管理,促使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封大学学生德、智、体、能综合测评的内容为德、智、体、能四个方面。
第三条 开封大学学生德、智、体、能综合测评采用100分制,其中智育60分、德育20分、能力10分、体育10分,综合测评成绩为四者总计。
第四条 智育分的计算方法为:
智育分 = 各科平均分(体育分除外) × 60%
第五条 德育分、能力分、体育分的评定办法,由各院(部)制定出详细的评分细则,报学工作部审定后评定。
第六条 学生德、智、体、能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测评成绩填入《学期鉴定表》中,作为学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生德、智、体、能综合测评在每学期学生开学第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