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高校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高校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毕业后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学生实际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贷款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划扣。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部门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通知财务处按时划转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给省资助中心。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对于毕业后考取专升本或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校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校资助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省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考取专升本或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规定由市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学生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在校资助中心办理手续,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校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在校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借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校资助中心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各院(部)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院(部)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资助中心和各院(部)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应当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借款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及时将新的联系方式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十一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校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高校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学生需要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倍。
第三十二条 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有关规定,将借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二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三条 校资助中心按要求及时对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高校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资助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高校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院(部)贷款工作小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此前由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高校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开封大学学生处。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