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是整个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学校党政部门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选拔、培养、任用学生干部,建立一支富有凝聚力、号召力的学生干部队伍。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干部的设置
(一)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学生干部的设置,包括校团委、校学生会及各院(部)、班级、团支部的所有干部设置,均需依据《高等教育法》、《团章》、《学生会章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学生干部设置应注意学生组织工作的连续性和代表学生利益的广泛性,充分考虑年级层次、工作需要、院(部)班级规模及学生人数,确定学生干部比例和男女比例。各院部在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学生干部一般为4—8人。
(三)院(部)团总支、学生会在院部学生工作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领导。
第二条 学生干部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会用科学的观点、立场和方法分析问题、明辨是非。
(二)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严以律己、积极主动、忠诚老实、无私奉献,学生威信较高。能很好地履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大学生的基本任务。
(三)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刻苦认真的学习态度,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的名次居所在班级人数的前30%。
(四)具备一定的社交能力,能独立完成校、院部、班级的各项任务。
(五)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六)校团委、校学生会干部应从经过半年以上基层锻炼的院部、班级学生干部中选拔产生,校团委副书记及各部部长由在校团委有一年以上的工作实践的委员中选拔任命。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应有在校学生会任职至少一年的工作实践。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程序
(一)团委干部由团代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干部一般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团代会、学代会期间,必要时可进行届内调整。具体程序为:各院部提出推荐名单,校团委、学生处进行考察,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征求院部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选,通过团员代表会、学生会全体委员会或适当范围的学生代表会进行补选,并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各院(部)团总支学生会及班委会及团支部学生干部一般由民主选举产生,并经院部党总支批准产生,或由院(部)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从学生中挑选骨干成员直接任命,报校团委备案。但整个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每一步都须在院(部)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团支部、班委会的干部一般不能相互兼职,在工作上接受辅导员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考评
(一)学生干部应定期向党团组织和辅导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各院部应建立学生干部考评档案,并将考评结果与评奖、评优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挂钩。
(二)学生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凡工作不称职或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三)在学校的文明建设中,学生干部必须率先争创文明个人,努力把所在班级和宿舍创建成文明班级和文明宿舍,文明个人、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情况是学生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