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育合格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纪律处分共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不得参与传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印制、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
(三)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非法团体活动,或者开展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校内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强买强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务者,除如数返还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偷窃、破坏公共设施、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视情节轻重,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动手打人致人伤亡者,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以“拉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付医疗费;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提供伪证,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二)在处理打架事件中,不通过组织,打架当事人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使矛盾激化,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对于组织或者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或者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组织赌博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到严重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下列情况处分:
(一)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要求,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或者让他人抄袭答卷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如为了作弊而偷窃试卷等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10学时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21学时到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学时到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1学时到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学习、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六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辱骂、威胁、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扰乱正常秩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酗酒滋事,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转让各种证件、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等,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以谈恋爱为由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者动作挑逗、侮辱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未婚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者参与者,性质恶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公寓内私自留客,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因私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者其它违纪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从公寓楼等建筑物上向外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在哄闹过程中放鞭炮、烟花、乱烧、乱扔、乱敲、乱砸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者私自交换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午休、晚休时间在宿舍唱歌、下棋、打扑克、奏乐器、开音响、用电脑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凡已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无特殊理由,不得私自在外租赁房屋或者在校外住宿,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不听劝阻者,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严禁擅自装拆供电设备。私自启封电表、偷电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自炊者,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在宿舍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哄闹,影响他人休息或者学习的,给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违反消防规定,引起火灾,造成危害者,并责令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必要时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规定,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权益的言论、文章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散布各种谣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公开组织观看或者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收看、传播淫秽、黄色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图画对他人谩骂或者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非法盈利性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使用网络攻击他人,影响网络安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盗窃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应该举止文明,穿戴得体,违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上课、开会严禁使用手机,违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组织、传播或者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学生在考核评比中营私舞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行政处分的同时,取消其任何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奖学金和一切形式的补助及优惠条件、待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认错态度积极,有悔改表现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者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者;
(四)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调查、取证,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
(三)各院(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教育为先,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院(部)办理。
(一)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1)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2)证人签名的证言;
(3)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4)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5)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6)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
(二)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召开会议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处分类别;处分事实;处分理由;处分依据。还有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给予处分的会议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
(四)报学生处存档材料包括:留校察看以下的为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为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同时还包括基层单位处理意见、院(部)对事件的调查材料、学生本人的检查、证据说明及有关材料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部)调查、取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院(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把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二)违纪学生的处分,院(部)应在十日以内报送学生处备案;
(三)凡破坏公共财产、偷窃、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及涉及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事件,以及跨院(部)违纪事件处理,校保卫处、学生处协助学生所在院(部)进行处理。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事件,以保卫处为主处理,其他部门协助处理;
(四)院(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校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院(部)复查;
(五)凡违纪学生由所在院(部)负责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由院(部)负责公布,并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六)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原则上须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将处分决定书留滞学生本人;因其它原因不能联系学生本人的,按学生提供的详细地址邮寄学生家长,并校内公示一周,视学生本人或者学生家长收到;
(七)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院(部)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写出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院(部);
(二)院(部)根据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经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解除留校察看期,同时报学生处,经核实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解除留校察看期申请应在留校察看期满后提出。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处分决定书要送达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按照《开封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决定书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违纪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开始生效。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校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解除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是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