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成立开封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及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
第三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学生送交的《开封大学学生申诉书》,并对其是否符合申诉条件进行审查;
(二)根据申诉人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以复查;
(三)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和查证,并听取原处分或者处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
(四)召集委员会会议,或者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做出复查结论,填写《开封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同时抄送被申诉人;
(六)保存每一例申诉的《开封大学学生申诉书》、《开封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书》及复查的相关材料、会议记录;
(七)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纪检会负责人、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各院(部)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各一名、学生会成员两名组成。其中学校主管领导任委员会主席,办公室设在纪检会。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届。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对申诉做出的复查结论,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决议,应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若与申诉人或者申诉事件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第八条 本办法由开封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