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校内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保卫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当保卫人员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身份;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条 本校师生凭校徽或者工作证出入校门;外来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内。对不服从管理、态度蛮横、无理取闹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三条 因公来校车辆须出示证明,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内。凡探亲访友、办私事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内。
第四条 无关人员不准在学校门口逗留、打闹、闲谈、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影响门卫值勤。
第五条 经常保持学校门口干净整洁,严禁门禁制度。
第六条 外单位车辆出校时,须接受检查。往校外运送物品时须出示出门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携物出门,须出示院(部)以上证明,否者门卫有权扣留。
第七条 机动车在校内不得超高、超重、鸣喇叭,要慢速行驶,违者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处罚。
第八条 校内禁止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校内学开车或试刹车,违者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事故者,依法处理。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车辆要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各种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者指定位置,不得堵塞门口、道路,违者给予处罚。
第十条 非本校车辆禁止在校园过夜,特别情况报请保卫处批准并交纳停车费。
第十一条 校内严禁划拳、酗酒、结伙斗殴和流氓滋事等活动,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校内严禁非法携带窝藏各类枪支弹药、匕首、刮刀及其他凶器,不准在校内使用气枪、猎枪、小口径步枪打鸟或其他,违者除没收之外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严禁偷盗、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销售、买卖、窝藏各类赃款,违者视情节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 本校师生的自行车须凭学校的车牌出入,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检查,并按照规定的位置停放;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出入大门 必须下车。
第十五条 自行车必须停车落锁。凡车锁损坏或无锁者应接受值勤人员检查,有权对上述情况进行处理,借他人车辆者,须经车主开启后交其使用,严禁在车棚内(停车处)乱捅乱开他人自行车。
第十六条 组织文艺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周一至周五严禁举办舞会和非教学安排的录放像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的大型文艺(包括舞会)、各部门举办的文艺活动,须报请校长办公室备案,并通报保卫处,未经批准的文艺活动应立即停止。
第十八条 文艺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对文艺活动的安全负责,需要保卫处协助的,组织者应提前一天同保卫处联系。
第十九条 文艺活动中,若发生治安事件,组织者应立即制止并妥善保护现场,协同保卫处共同处理。
第二十条 组织文艺活动要加强场地管理,保护场地设施完好,如有损坏由组织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不得开设经营性台球案、电子游戏厅和收费录像厅。学生活动中心、大礼堂和体育馆一律不准各部门私自对外开放,售票经营。
第二十二条 全校师生及其他临时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布告和宣传材料必须张贴在学校宣传栏内或指定的其他位置,严禁乱贴乱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举行集会、讲座、演讲等公共活动,应符合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之前向学校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饲养家畜及各种动物。
第二十六条 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图书馆、教学楼内禁止私自留宿。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在22:00点以前离楼,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时间者,由部门或院(部)领导提前通知该楼的值班人员,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留宿。
第二十七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内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学校可依据《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 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