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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评定办法
2017-08-28 18:18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培养学生集体主义观念,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均有资格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普通全日制在校生所在班级均可参加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三条 开封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由开封大学学生处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第四条 校级先进班集体名额控制在全校班级总数(不含当年的新生班)的10%以内。

第五条 校级先进班集体是指思想政治、班级建设及学习、学校活动等各方面均表现突出的班级。先进班集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班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班委组织健全,班级制度完善有效。班干部团结奉献、以身作则,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团结和带领同学认真完成学校和院(部)安排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主动关心同学,帮助同学,认真做好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得到广大同学的好评;

(三)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良好的班风。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诚实谦虚、尊敬师长,能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风班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四)班级学风优良,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能积极开展和参加各项科研和学术活动,实践和创新风气浓厚,班级平均成绩在院(部)内同年级名列前茅,在各类考试中无舞弊行为,英语四、六级通过率和各类专业资格证考取率在同年级中处于前列;

(五)全班学生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全班学生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自觉参加早锻炼,以班级组队在学校及院(部)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中成绩显著;

(七)有完整的班级档案,档案中包括班级人员变动情况、班干部调整记录、班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纪录、班级重要活动组织情况、班级奖惩记录及证书、班级任课老师及辅导员情况等。

第六条 班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一)班团干部不团结,对班级重大事项安排存在着严重分歧,影响班级正常工作的;

(二)班级同学有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或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三)组织参加班会、政治学习、文体活动等集体活动,参加人员不足全班学生人数的80%;

(四)任课教师反映班级学生上课迟到、早退人数多,课堂秩序差,有记录证明的。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三章 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评选为学生先进个人,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三好学生”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5%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20%评选;“单项先进个人”合计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每一单项不超过总人数的2%。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综合测评在本班居前30%;

(二)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绩优异,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学年内各科成绩应当在60分(不含60分)以上,且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应具备“三好学生”条件;

(二)担任校、院(部)、班学生干部,且任职期满一学年;

(三)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素质拓展计划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有突出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四)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严于律己,学年内各科成绩无不及格,平均成绩排名应在班内前30%以内。

第十二条 “单项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科技创新和技能大赛单项奖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各类科技竞赛、技能大赛获奖的(省级获得一等奖以上,国家级不限);获得国家专利的。以上同学需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确认后,可评科技创新和技能大赛单项奖。

(二)学习单项奖。

单课成绩在99分以上,或是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500分以上,或是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可评学习单项奖。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选“学生先进个人”资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

(三)上课经常迟到、早退,有旷课行为或无故旷操5次以上者;

(四)有严重违犯校规、校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处理者;

(五)有不及格课程者。

第十四条 “学生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评选程序与表彰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及先进个人的评选由院(部)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具体实施。院(部)初评后,在院(部)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复评。

第十六条 学生处依据本办法对院(部)上报材料进行复评,将复评通过名单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审批后,将先进班集体及先进个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7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先进班集体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对于先进班集体获得单位,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对于先进个人获得者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学生的审批材料,诸如《开封大学三好学生审批表》、《开封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开封大学单项先进个人审批表》等,由其所在院(部)负责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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