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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2017-08-28 18:21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开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 诉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所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认为处分或者处理存在违法、违规或者不当行为并损害学生个人利益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申诉受理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认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适用条款错误;

(二)认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程序错误;

(三)认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所采用的证据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所采用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认为做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时,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一般由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由监护人代为提起。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申诉。

第六条 申诉人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处委)提出书面申诉,申处委办公室设在监察室。申诉人填写《开封大学学生申诉书》,同时附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3人以上因同一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提出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3名以下代表,并出具委托书。

第八条 申处委应于接到申诉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人送达申诉书副本。被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应自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结合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对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进行审核。经被申诉人审核,认定申诉理由充分,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确属不当的,由被申诉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并于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及申处委;经被申诉人审核,认定申诉理由不充分,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被申诉人应于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处委提交申诉答辩书、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依据及有关证据。被申诉人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的,由申处委直接处理学生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于申处委做出复查决定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申诉,书面申请应当一式两份,送达申处委后,由申处委转交被申诉人,申处委及被申诉人应将撤销申诉申请存档。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主动申请撤销申诉或者接到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但未能提供新证据的;

(四)已就申诉事件或者其相关联事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复 查

第十一条 申处委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复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对于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申处委认为必要的案件,应在复查期内召开听证会。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参加听证会。

第十三条 复查内容涉及申诉人或者他人隐私的,应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涉及机密文件、材料的,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在申诉、复查过程中,申诉人又就申诉事件或者其相关联事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处委。申处委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程序,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终结后,根据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复查。

第十五条 申处委做出复查结论后,应下达《开封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被申诉人。不改变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

(三)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四)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五)申处委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六)申处委的复查决定;

(七)申处委主任签名;

(八)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被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应自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若无第十七条的情况,被申诉人对复查决定应立即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向学校提起申诉期间,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暂缓执行,待复查结论得出后,按复查决定执行;学生向河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期间,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继续有效。被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后按照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诉不得收取申诉人、被申诉人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期限,均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的,相关人员或者部门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封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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