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大学供应商管理与评价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促进供应商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保证招标与采购质量,提高招标与采购效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封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或商家是指向开封大学提供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条 供应商管理坚持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 实行供应商诚信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供应商诚信档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记录管理,保存相关信用信息证据。
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纪委、审计部门、项目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条 投标(响应)人、中标(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中标(成交)无效、或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外,其违规行为将被记入学校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该供应商的责任。
(一)投标(响应)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向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故意拖延或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的。
(七)将采购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的。
(八)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九)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履约,偷工减料或提供假冒伪劣等质量不合格产品的。
(十)不能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十一)项目验收不合格且不愿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十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质疑、投诉或诋毁的。
(十三)拒绝学校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信用评价覆盖采购、交货验收、履约、售后服务等全过程。
第七条 纪委、审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供应商存在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填写《开封大学供应商信用评价表》并提出处理建议,转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开封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结果,并在学校主页公示,在采购工作中落实处理决定。
第八条 对进入学校“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开封大学政府采购活动。
第九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对进入学校“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上报财政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对进入学校“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在开封大学网站公示,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潜在供应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开封大学供应商管理与评价暂行办法》(开大校发[2022]31号)同时废止,原有各类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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