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法的做好学业证书管理工作,依据《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历证明书(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肄业证书等。
第三条 学业证书一经发放,其内容以及相应的电子注册信息不得变更。
第二章 学业证书的取得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条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在教育部注册入学的学生,方可具有获得学业证书的资格。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学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且取得学分在30分以上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学校核实后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章 学历证书的审核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学籍学历管理相关要求,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严禁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和无学籍或不具备毕业生资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需将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颁发和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须与报省教育厅备案信息、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所有学历证书必须经过校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四章 学历证书的样式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应当加盖开封大学公章、开封大学校长名章、开封大学钢印三种印鉴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历证书采用全国通用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五章 学历证明书的办理
第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学历证明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或损毁声明;
(二)持刊有声明的报纸、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材料到学校提出办理申请;
(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制发学历证明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开封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