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安定和谐的局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的精神,结合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为本校校区,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
第三条 校园秩序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校园秩序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校园秩序的管理任务
第五条 对师生员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校内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学校内部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与生活环境秩序。对内以防为主,打击一切外来的破坏活动。
第八条 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第九条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十条 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第十一条 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校园秩序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治安管理
1.凡进入校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禁止举行违法违规的校园聚集、上访以及宗教传播等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违反规定的,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令其离校,问题严重者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校内所有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管理,当保卫人员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身份;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校内严禁师生员工赌博、划拳、酗酒、打架斗殴和寻衅滋事等行为,违犯上述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依校规校校纪处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校内严禁非法携带窝藏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及其它凶器。违者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5.严禁偷盗、诈骗、抢夺、破坏公私财物;销售、买卖、窝藏各类赃款、赃物,违者视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生活秩序管理
1.全校师生及住校临时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及其它有关规定,应携带学校颁发的证件、证章出入大门。
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2.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应当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宣传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应当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3.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4.作为宣传和各项活动用的条幅、横幅,应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按保卫部门指定位置悬挂,按照申请的时效自觉拆除。布告、广告、宣传材料及所有张贴物必须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张贴栏内,严禁到处乱张贴。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由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校园内的饮食性、商业性经营点,必须经学校批准,按指定地点、位置经营。严格禁止在校园内私自设摊点叫卖。
6.为饮食、超市运送货物的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严格把关,而后开据“物品车辆准入证”。持“物品车辆准入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学校大门车辆出入证”。
7.本校师生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必须停车落锁,自觉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人员自行车应按门卫值班人员指定位置停放。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凡车锁损坏、无锁的自行车和电动车,出校门应接受值勤门卫的审查。借他人车辆者,必须经车主开启后交其使用,严禁在车棚内(停车处)乱捅乱开他人车辆。
8.教职工办公室、学生宿舍、教室不准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9.校内举行集会、讲座、演讲、报告等公共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组织者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学校宣传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宣传部应在举行时间的前二十四小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并通报保卫处。
校外单位、人员租用学校场地开展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学校所在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未通过辖区派出所审批的,不得开展活动。
10.校园内严格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及各种动物,严禁把各种宠物带入校园。
11.校园内禁止燃烧垃圾、树叶、杂草及种废旧物。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警告或处罚。
12.严禁私自攀登(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各种建筑物及楼顶平台。
13.校内各施工单位,应当办理校内施工证明,做到文明施工。占用场地、移动花木须经主管校长批准。保证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运;保证施工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对校园秩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学校和师生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重视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治安灾害事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单位;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单位;学校要对该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校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个人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