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读者所借书刊应按期归还,逾期计算机将自动停止借阅。
2、寒暑假内应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一周内还清,超过一周,按逾期处理。
3、所借图书遗失或严重损毁者,可购同样版本的图书赔偿。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10至20倍赔偿;
1985年至1992年出版的图书,按6至10倍赔偿;
1993年至1998年出版的图书,按3至6倍赔偿;
1999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2至4倍赔偿;
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者,按全套价赔偿,剩余图书留馆使用。
4、遗失期刊合订本按全年价格加装订费进行赔偿。遗失现刊,应赔偿相同卷期刊,否则,按全年价赔偿。
5、书刊中条码损毁,每册处以5元罚款;书刊破损,根据破损程度处以5-10元罚款。